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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力奇:你可能不知道的秘密

2012-5-6 4:30:11 阅读22 评论0 62012/05 May6

       《直销:你可能不知道的秘密》、《安利:你可能不知道的秘密》推出后,引起巨大反响,这本是给予“多层直销(传销)”和相关公司的一记重拳,那些还没被曝光的传销企业对这样的揭露应该避之不及。

然而,“饥渴”的传销员们可能没有细看内容,只是看到“直销”、“安利”这样的字眼便扑了过来,以为这里可以给他们提供宣传机会,大肆在跟帖和读者来信中张贴“隆力奇飞鹰网商联盟”的传销广告。…[详细]

 那我们不妨顺势把隆力奇这个盖子也揭了,成全这些人的愚蠢举动。

作者  | 2012-5-6 4:30:11 | 阅读(22) |评论(0) | 阅读全文>>

浅谈当前传销行为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2012-4-30 0:27:40 阅读15 评论0 302012/04 Apr30

    近年来,各级工商机关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始终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传销的气焰有所减弱。但由于各种原因,近段时间,传销活动又有死灰复燃之势。在查处传销活动时,执法人员发现当前的传销活动呈现一些新特点。

    传销新特点及原因

    侵害人员的范围更广。以笔者所在的福建省建瓯市工商局为例,在查处传销活动时,执法人员检查了传销人员的身份证,有江西等邻省的,也有来自贵州、湖南、湖北、重庆、广西、安徽等较远地区的。传销人员中有农民、学生、无业人员和工人,他们都来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

    原因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地域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传销组织利用人们一夜暴富的心理,对被控人员进行疯狂“洗脑”。现代科技手段使传销地域和人员范围不断扩大。

作者  | 2012-4-30 0:27:40 | 阅读(15) |评论(0) | 阅读全文>>

案例:一起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处策略和法律评析

2012-4-30 0:23:21 阅读23 评论0 302012/04 Apr30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分别于2011年11月23日和2011年12月2日,收到云南、浙江等地的实名举报信,举报厦门Q公司涉嫌网络传销。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厦门Q公司在厦门S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况下,设立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立体网店和景点股份。为尽快吸收资金,当事人采取金字塔式结构组建传销网络。办案人员根据电子证据,绘制出该传销组织完整的会员上下线关系树形图。截至案发,该传销团伙已发展会员298人,层级最高达9级;获得会员交纳的费用331.04万元,支付会员推荐奖和级差奖146.3万元。

作者  | 2012-4-30 0:23:21 | 阅读(23) |评论(0) | 阅读全文>>

案例:网上编造经营主体资格如何定性处罚?

2012-4-30 0:16:18 阅读28 评论0 302012/04 Apr30

 

    案情:

    刘某以合同形式委托A县B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宣称刘某经营的装饰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1996年以来一直从事家装设计、施工及咨询经营,并宣称其代理的某品牌地板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A县工商局调查后发现,刘某只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建材、家具零售。

    分歧:

    刘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查处?办案人员有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本案当事人刘某虚假描述其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和所经销商品及服务的质量,属于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机关应当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九)项定性,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查处。

作者  | 2012-4-30 0:16:18 | 阅读(28) |评论(0) | 阅读全文>>

 

 

 

    【案情介绍】

    2009年,山东省某市庄某、于某、孙某合伙组建了灯具制造厂,在经营期间,他们获得了“守合同重信用”荣誉。今年1月,孙某退出该厂,另外成立了一家灯具制造厂。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时,孙某将“守合同重信用”的字样印制在宣传页上。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家企业刚成立不久,不可能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随即对其进行调查。经调查,执法人员认定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工商机关责令该企业停止发布广告,但遭到孙某的拒绝。他辩解说,该荣誉是他与庄某、于某合伙期间取得的,而他本人当时分管企业的合同工作,将荣誉用于自己的企业宣传是合情合法的,别人无权对他的行为进行干预。

    在合伙企业经营中取得的荣誉,一方退伙后可以将此荣誉称号在自己的商品上做广告宣传吗?

作者  | 2012-4-30 0:12:50 | 阅读(12) |评论(0) | 阅读全文>>

案例:股权转让登记实质性审查探析

2012-4-30 0:10:40 阅读15 评论0 302012/04 Apr30

 

 

    案情:

    2008年,Z公司在D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将股东A持有的Z公司30%股权转让给B,B成为Z公司的新股东。2011年,A、B向D工商局提出,该次股权变更双方均不知情,双方没有到登记大厅办理手续,也没有签订任何转让协议。A、B要求D工商局撤销该次股权变更登记,恢复A的股东身份。

    D工商局认为,在办理该次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Z公司全体新老股东均按要求到登记大厅办理手续,并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签名加以证明,该次股权变更是A、B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予撤销。

    A、B对此提出异议。B表示其当时并未到场,股权转让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的签名均为H所签。A同样表示未到场,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为H所签,身份证复

作者  | 2012-4-30 0:10:40 | 阅读(15) |评论(0) | 阅读全文>>

案例:返券打折费用可用于核减违法所得吗?

2012-4-30 0:07:21 阅读7 评论0 302012/04 Apr30

      案情:

    2010年6月27日,Y工商局接到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的申诉信,称A娱乐公司销售假冒洋酒,请求Y工商局查处。2010年6月29日,Y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该代表处打假人员陪同下对A娱乐公司的仓库及操作间进行检查,发现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芝华士、黑牌、轩尼诗等6个品牌10个品种的洋酒共计335瓶,依法对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涉案品牌洋酒国内维权代理人鉴定,A娱乐公司销售的品牌洋酒为假冒商品,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明,A娱乐公司2009年8月8日至2

作者  | 2012-4-30 0:07:21 | 阅读(7) |评论(0) | 阅读全文>>

案例: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应举行听证

2012-4-30 0:04:53 阅读5 评论0 302012/04 Apr30

    案 情:

    2003年12月20日,四川省A县图书馆与何某之夫黄某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经双方协商,由黄某出资金和场地,每年向A县图书馆交管理费2400元。2004年4月2日,黄某以其子的名义开通ADSL,开始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同年4月中旬,A县文体广电局市场科以整顿网吧为由要求黄某停止营业。经A县图书馆与黄某协商,A县图书馆于同年5月中旬退还黄某2400元管理费,摘除了“A县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的牌子。

    2005年6月2日,A县工商局会同A县文体广电局、A县公安局对黄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多名未成年人在该场所上网玩游戏。由于黄某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A县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作者  | 2012-4-30 0:04:53 | 阅读(5)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关于王宗兰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宗兰,女。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宗兰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理后,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宛龙检刑初字第108号判决书,以王宗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2009年8月14日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在刑事审判监督活动中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我院(2008)宛龙检刑初字第108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

作者  | 2012-4-13 23:33:18 | 阅读(48) |评论(0) | 阅读全文>>

国珍松花粉专营涉嫌传销!_南粤反传_新浪博客

2012-4-13 23:18:27 阅读20 评论0 132012/04 Apr13

“交660元钱购买国珍松花粉就可以入伙成为会员,每介绍一个下线顾客,甚至下线介绍来的下线顾客,都可以享受高额提成,”日前,市民“报料”两路口中华广场24—2号重庆香缘苠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搞传销。20日、22日,记者连续两次卧底暗访国珍松花粉,昨日在工商、公安的配合下,突查这一“造富网络”。

松花粉骗局真的需要揭开,本人博客自从结合各地打击传销中发现的国珍传销团队,才知道这个害人的组织,就像当年的法论功一样,有着惊人的控制人的心智的一系列洗脑的活动,然后让每个会员拉自己的朋友亲戚,知道亲戚朋友有什么不舒服就大肆宣扬这个产品都能治云云,谁谁吃了好了,谁谁题词了,国家品牌,央视品牌,大会堂开会等等,忽悠朋友亲戚去买这种普通保健品,反正吃不死人,能骗多少钱就骗多少钱的心理。最后很多人众叛亲离,下场凄惨。

作者  | 2012-4-13 23:18:27 | 阅读(20)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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