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踏实地最从容,平平淡淡才是真。
2009-11-8 15:10:17 阅读(23) 评论(0)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分别属于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方式和罚款缴纳的方式,但三者紧密相关。明确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的区别和联系,有助于规范执法办案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而当场收缴罚款则是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罚款缴纳方式。为防止在行政执法领域出现违法和腐败现象,我
2009-11-8 15:08:26 阅读(9) 评论(0)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请示〉的复函》分别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实践中,登记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主要涉及冻结股权和强制转让股权两种情况。
(一)冻结股权。
2009-11-8 14:02:19 阅读(21) 评论(0)
2009-11-8 14:01:31 阅读(17) 评论(0)
2009-11-8 13:59:51 阅读(16) 评论(0)
进行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
2009-11-8 13:52:11 阅读(15) 评论(0)
2009-11-8 13:26:58 阅读(29) 评论(0)
2009-10-22 21:02:01 阅读(58) 评论(0)
案情:
经立案调查,A工商分局发现甲公司在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上部分股东的签名不是股东本人的笔迹。据此,A工商分局认定甲公司在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的材料虚假,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A工商分局决定对甲公司处以撤销此次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甲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争议: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人员对该案的行政处罚结果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签名不是原始笔迹不属于情节严重,撤销变更登记处罚过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签名虚假严重影响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该次变更登记。
2009-10-22 20:56:52 阅读(24) 评论(0)
一、撤销登记的效力
撤销登记是对已完成的商事登记的否定,使已经完成的商事登记丧失法律效力。
就设立登记而言,撤销设立登记意味着商事主体丧失依设立登记而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及营业资格,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就变更登记而言,撤销变更登记意味着不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效力,原登记事项仍然有效。例如,撤销变更商事主体名称的登记,则变更登记的名称无效,公司恢复原名称。
就注销登记而言,注销登记的效力是商事主体丧失法律主体资格。撤销注销登记,则被注销的商事主体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撤销注销登记而得以恢复。
2009-10-22 20:54:41 阅读(22) 评论(0)
案情:
2008年12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A公司向厦门市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在尚未取得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情况下,A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拟登记的名称。今年1月中旬,思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了A公司的违法行为,向A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分析:
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罚,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中A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使用企业名称,在定性处罚时应适用关于企业名称的专门规定。对本案中A公司的违法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没有相应的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另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